宿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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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645/2024-00048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审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24-08-23
文号 宿审发〔2024〕30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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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宿迁经开区财政局(审计局)、市湖滨新区审计局、市洋河新区监察审计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保障内部审计质量,现将《宿迁市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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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对外发布)


宿迁市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大发体育_中国足彩网-在线官网推荐关于全面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8〕101号)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是指各单位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单位,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外包时应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外包业务一般原则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各单位需要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应当确定外包的具体项目,并经过单位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内部审计机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九条  各单位确定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采用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的,须有3家以上中介机构参加投标,投标中介机构数量不得低于中标中介机构的3倍。考虑的因素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业务收入、专业胜任能力、技术方案、价格、近三年未受行政机关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业务外包中,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负面清单,限定业务外包的范围,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外包内部审计业务。负面清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整体外包;

(二)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并且不宜让内部审计机构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外包;

(三)担任被审计或检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审计业务外包;

(四)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事项处理关系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外包审计业务。

第四章  外包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按照单位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外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可以将合同文本提交单位的法律部门审查,或征求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外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项目参审人员及职称要求、现场工作量、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如业务外包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单位也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业务外包合同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外包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在审计项目方案制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共同确定审计的重点和难点,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  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过程中,外部审计师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按照既定的方案和程序开展工作,并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方案。对出具的审计结论要做到证据充分、恰当。严格履行“三级”复核制度,重要审计发现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做好审计项目的进度、质量和风险控制。对外部审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恰当、责任是否明确、程序是否规范、法规制度引用是否适当、审计定性是否准确等方面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对外部审计师提出的审计建议进行完善和优化,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在审计报告初稿中反映。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单位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外包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重点围绕审计目标和审计成果实现的最大化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业务外包合同履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分项量化评价。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中介机构违背业务外包合同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向单位建议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宿迁经开区财政局(审计局)、市湖滨新区审计局、市洋河新区监察审计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保障内部审计质量,现将《宿迁市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迁市审计局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对外发布)

宿迁市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大发体育_中国足彩网-在线官网推荐关于全面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8〕101号)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是指各单位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单位,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外包时应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外包业务一般原则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各单位需要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应当确定外包的具体项目,并经过单位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内部审计机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九条  各单位确定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采用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的,须有3家以上中介机构参加投标,投标中介机构数量不得低于中标中介机构的3倍。考虑的因素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业务收入、专业胜任能力、技术方案、价格、近三年未受行政机关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业务外包中,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负面清单,限定业务外包的范围,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外包内部审计业务。负面清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整体外包;

(二)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并且不宜让内部审计机构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外包;

(三)担任被审计或检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审计业务外包;

(四)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事项处理关系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外包审计业务。

第四章  外包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按照单位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外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可以将合同文本提交单位的法律部门审查,或征求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外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项目参审人员及职称要求、现场工作量、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如业务外包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单位也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业务外包合同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外包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在审计项目方案制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共同确定审计的重点和难点,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  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过程中,外部审计师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按照既定的方案和程序开展工作,并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方案。对出具的审计结论要做到证据充分、恰当。严格履行“三级”复核制度,重要审计发现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做好审计项目的进度、质量和风险控制。对外部审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恰当、责任是否明确、程序是否规范、法规制度引用是否适当、审计定性是否准确等方面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对外部审计师提出的审计建议进行完善和优化,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在审计报告初稿中反映。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单位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外包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重点围绕审计目标和审计成果实现的最大化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业务外包合同履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分项量化评价。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中介机构违背业务外包合同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向单位建议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